秦代的法律形式一是律,是指进行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律构成了秦代法制的主体。律在后世成为我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但秦的律尚很分散,还远远没有法典化。
二是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皇帝的诏令充分显示出古我国皇权的至高无上。
三是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秦代有关于“治狱”“讯狱”的要求和“爱书”,即案件记录的书写格式等。
四是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五是廷行事,秦代法律答问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所谓“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