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但从目前的史料来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
一是死刑,包括具五刑、族刑、定杀、坑、磔、枭、弃市、戮等。
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可见具五刑是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的刑罚,它是对磔刑的发展,也是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
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关于三族,有的认为是指父母、兄弟、妻子,有的认为是指父族、母族、妻族。
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坑,即活埋;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枭,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此外,还实行过凿颠、抽肋、镬烹、囊扑、腰斩、车裂等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二是肉刑,即黥、劓、刖、宫、笞等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三是作刑,也叫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城旦、舂,即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鬼薪、白粲,即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司寇、作如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四是迁,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及家属迁往边远地区的附加刑。
五是赀,用于经济处罚。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发往边地作戍卒的赀戍,罚服劳役的赀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