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两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秦代刑罚是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发展起来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身高为标准,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到了汉文帝时,他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把砍左脚改为笞五百,砍右脚改为弃市。景帝时将原来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原来的笞五百减为三百,并且颁布了《箠令》,规定了笞杖的尺寸规格,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至此,汉律已经完成了儒家化。“上请”制度和亲属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犯罪的官吏、贵族以某些优待。一定级别的官吏、贵族犯罪,司法机关判决后不可直接执行,还必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属相容隐,即亲亲得相首匿,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原则上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尊长首匿卑幼,如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如果首匿的是死罪,则上请廷尉或者皇帝,由他们定夺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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